資料提供 / 國家人權委員會
從今(112)年5月下旬開始,臺灣陸續出現性侵害或性騷擾受害者,站出來表達自己的創傷經驗,儼然形成臺灣的#MeToo運動。然而目前被揭露的受害經驗中,部分案件可能已構成猥褻,屬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要防治的性侵害犯罪,以及保護被害人的範疇。
國家人權委員會自111年7月開始,展開兒少安置機構與校園性侵訪查,截至今年5月底,已接到超過120通電話,訪談人數超過50人。但在初篩的過程當中,我們發現,臺灣社會對於猥褻的瞭解不足,常常誤以為猥褻未達性侵害,導致有些案件沒有依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機制處理。猥褻是指為滿足性慾,且違反被害人意願的各種與「性」相關的行為(註1)。因此,凡是為了滿足個人性慾,沒有經過對方同意強拍裸照、解內衣摸胸等,都屬於猥褻行為。
▲監察委員田秋堇(左起)、張菊芳及蘇麗瓊。(照片提供 / 監察院)
目前中央與地方政府的社政單位,只要透過通報程序,受害者都可以獲得相關的資源協助(註2)。國家人權委員會希望能成為所有願意站出來參與這場#MeToo運動的朋友的支柱,也期待有更多兒少時期曾經在安置機構、校園、矯正機關(註3)遭受性侵害(猥褻也是性侵害)的人,來加入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訪查計畫(註4)。
無論你是否準備好要加入#MeToo,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兒少安置機構與校園性侵訪查計畫,希望有機會可以承接住被害人過去的傷痛,在一個安全、安心的環境下,藉由書訪、電訪,或單獨面訪的方式,讓專業的訪員聆聽被害人的受害故事。透過一個一個的真實經歷,讓國家人權委員會有機會促使整個體制可以更臻完善,減少未來的受害人數,也期待能因此讓受害者減輕心中長久以來的那份沉重。讓國家人權委員會,有機會陪你一起—你的聲音,國家用心聽。
註1: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79號刑事判決:強制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,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,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,其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,咸認足以誘起、滿足、發洩人之性慾,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。性騷擾罪則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基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 條第1款、第2款所列之性騷擾意圖,以乘被害人不及抗拒之方法,對其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、擁抱或觸摸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。考其犯罪之目的,前者乃以其他性主體為洩慾之工具,俾求得行為人自我性慾之滿足,後者則意在騷擾觸摸之對象,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;究其侵害之法益,前者乃侵害被害人之性自主權,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、決定之自由,後者則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,而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、性別等,與性有關之寧靜、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。二者各異其旨,不可混淆。
註2:可直接撥打113保護專線、或利用手機傳送簡訊至113或以或利用113線上諮詢,將有專業社工提供諮詢等服務。其他處理原則、求助或補助資源,可查詢衛福部性侵害防治專區:https://www.mohw.gov.tw/cp-88-234-1-44.html
註3:校園、安置機構與矯正機關,都屬於國家責任的範疇,因此國家人權委員會在成立之初,經由委員會決議,優先處理兒少於機構與校園中遭受性侵害的訪查計畫。
註4:國家人權委員會兒少安置機構及校園性侵訪查專頁https://www.voice2heart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