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
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
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
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、停車證申請:停車證請放置在前窗右邊讓警衛檢查。停車僅限上課時間,其餘時間禁止停放,若違反規定被舉發,停車證將被收回,下期將被取消停車一期。
一、可停車區域:大操場。
二、禁止停車區:騎樓、走道、花圃、川堂、未公告區域。
第二條、必須配合學校重要活動如公民週與成果展,不配合者校方可逕予退課或退學。
第三條、準時上、下課,並請簽到。晚班下課時請記得結伴離開學校,以維護自身安全。
第四條、上課請勿帶非學員兒童、關閉電話,維護其他學員上課權益。
第五條、中間休息,注意勿大聲談話維校園寧靜。
第六條、愛惜出租學校或機關之公物,借用社大設備若有損壞、遺失,使用班級需照價賠償。
第七條、違反社大辦學地點之場所管理規則,經勸導無效,逕行退課處分。
第八條、惡意侮辱或攻訐他人、社大工作人員、志工、性騷擾、性霸凌等違法行為,移請司法機關處置並直接予以退學。
第九條、違反《菸害防制法》,第一次發現予以勸導,勸阻無效校方得以退課退學,並告知承租場地之業主禁止進入校園處分。
第十條、不得在校園內進行不當推銷,或從事傳銷行為或吸收下線以收取利益等不當商業行為,經發現勸導無效者得予以退學。
第十一條、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校譽而與公益無關者,直接予以退學,若涉及違法侵害學校權益,移請司法機關處置。
第十二條、禁止持危險物或違禁物進入校園。
第十三條、私人糾紛請勿帶至校園與課堂,且不得干擾課程進行。若因而侵犯他人或學校權益,移請司法機關處置。
第十四條、選修課程期間之行為有觸犯民刑事法律之行為,於涉訟期間、或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者,校方可逕予以停權或退學。
第十五條、舉辦「師生聯誼聚餐」或「謝師宴」,必須利用非上課時間舉行,聯誼活動不得列入正式課堂數計算。
第十六、校方若依照指示舉辦相關研習活動,公務人員、教師或其他人員申請研習時數,請於學期第13週起一週內至社辦登記,社辦完成時將通知領取。
第十七條、學員申請「學習證明」或「全勤證明」必須本人到社辦填寫申請書,必須繳交工本費100元。申請時間為學期結束後,新學期開始始能提出申請。
第十八條、請假:
一、請直接向班代或電至辦公室告假。(視為缺課)
二、學分證明:缺課次數超過1/3(含,亦即六次),即不授予學分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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