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校務會議議事規則

  112年3月1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
111年11月17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

  一、依據汐止社區大學校務章程第六條第八款之規定訂定「校務會議議事規則」。

  二、校務會議是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(以下稱本校)最高決策單位,其職權行使依據章程規定行之。

  三、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,會議應於二周前通知。

  四、校務會議根據發展現況,由班代代表5人、講師代表5人、校務行政代表4人(含主任、主任秘書、行政人員2人),並得聘請校外顧問1人組成,委員之組成中,女性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。

  五、講師代表由願任之講師互選產生,任期一年,每年改選一次。連選得連任。行政人員不得同時任講師代表。

  六、班代代表由願任之學員互選產生,任期一年,每年改選一次。連選得連任。

  七、校務會議主席由主任擔任。主任不克參加會議,由主任秘書任主席。

  八、校務代表之講師代表、班代代表若臨時不克出任,由各代表選舉票數依次遞補。

  九、非委員之講師及學員得列席,但須經主席同意始有發言權。

  十、校務會議之議案採過半數決,委員出席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半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