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
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
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、宗旨
依據「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校務章程」第十七條規定,汐止社區大學為鼓勵學員從事自主性學習與自主性活動,推動公共參與及社區服務,關心公共事務及關懷社會,特訂定此「社團設置辦法」。(請多多使用下方線上申請社團)
第二條、社團類型
(一)自主性社團:配合校方政策、提供社區服務及公共參與之內部社團。
(二)協力性社團:為提高公共服務效力與擴大社區服務效能,汐止社大結合外部資源及友好或專業社團,形成服務團隊之立案社團。
第三條、自主性社團之設立
(一)成立資格:
1.需有十位(含)以上發起人擔任連署發起人,且發起人至少需六位(含)曾為汐止社大之學員或曾經為汐止社大社團成員。社團可選舉或推舉社長、副社長、活動長等幹部,並邀請老師擔任指導。
2.創社社員需填寫「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成立自組社團申請書」,連同連署名冊、籌備會會議記錄、社團宗旨、活動簡易計畫於每年三、四月或九、十月向校方提出申請。
3.校方收到申請書後,於二週內通知審核是否通過,通過後由校方在官網社團專頁介紹。
第四條、社團活動
(一)社團招生:
社團招生及社員:由各社團自理,新增社員不受第三條第一款第1項之限制,名單或幹部若有更動,於每年四月或十月送交校方存檔。
(二)活動計畫:
- 社團每學年需達4次(含)聚會以上之社區服務及公共參與,並在每年12月31日前繳交報告,報告中必須包括活動的時間、地點、內容、簽名及參加人數,每個活動提供照片2張(含)以上。更歡迎您將社團活動自行上傳官方網站宣傳:https://xzcu.org/activity。
- 校方會根據提供的報告審核,通過審核者本校將於三週內根據財務現況補助活動費,每學年最多補助十組為限。
第五條、其他
(一)社團如需聘任指導老師,可至社辦申請由校方提供指導老師聘書。
(二)期末提交之報告,校方可以經過審核,對於表現優良者,依據第四條第二款第2項給予補助,表現不佳者給予廢止,並在官網社團專頁公告廢止。
(三)社團如經過三分之二社員出席,半數以上社員同意終止,通知校方後,校方將在官網社團專頁公告終止。
(四)社團不得以任何名義對外募款、從事法律所禁止之事項,若造成校方傷害或損失,校方將依法處置。
(六)本管理辦法若有未完善之處,將隨時修正並公告之。下載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成立自組社團申請
註冊〡舊生登入〡投課〡〡行事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