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行政會議通過
一、 宗旨
本校為引導市民進行系統化、深度的終身學習,打破碎片化選課限制,實踐社區大學「通識教育、深耕地方知識、推動環境永續、培育行動公民」之辦學宗旨,特依據《社區大學發展條例》第十二條及民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公布之《新北市社區大學學習證明及學習證書發給辦法》法規,特訂定《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學習證書核發實施辦法》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二、 證書:
分為三大領域,包括:
1.文化生態領域(Culture and Ecology)
2.生活應用領域(Life Application)
3.社團活動領域(Club Activities)
十大學群,包括:
1.人文學群(文化生態領域)
2.社會學群(文化生態領域)
3.自然學群(文化生態領域)
4.語文學群(生活應用領域)
5.生活應用學群(生活應用領域)
6.健康養生學群(生活應用領域)
7.表演藝術學群(生活應用領域)
8.美術手工學群(生活應用領域)
9.公共性社團學群(社團活動領域)
10.自主性社團學群(社團活動領域)
三、 學習證書發給類別與學分規定
本校課程均採學分制(每一學分修習至少 18 小時,學員出席率須達 5/6 以上且成績及格):
1. 【學群證書】(新北市政府核發備查)
• 學分規定:學員於本校修習上述「十大學群」中之任一特定學群性質相近之組合課程,累計修滿 16 學分(含)以上之學習證明者。
• 公共參與必要條件:修業期間須參與本校舉辦之公民論壇或每學期第 9 週之「公民學程週」專題講座累計滿 6 小時。
2. 【領域證書】(新北市政府核發備查)
• 學分規定:學員於本校修習上述「三大領域」中之任一特定領域課程(可跨該領域內之不同學群),累計修滿 32 學分(含)以上之學習證明者。
• 公共參與必要條件:修業期間參與公共論壇累計滿 4 場,並參與至少 12 小時之基隆河流域巡守、公民新聞採訪、社區微型學堂或社區志工服務。
3. 【畢業證書】(新北市政府核發備查)
• 學分總量規定:學員修習不同類別課程(三大領域皆須有修課紀錄),總累積修滿 128 學分(含)以上之學習證明者。
• 學術與社團硬性結構(參採標竿精神):為避免學員流於純技巧性學習,128 學分中必須包含「學術通識課程」至少 24 學分、「社團與公共性課程」至少 24 學分。
• 重複修課採計限制(防弊規範):學員若連續且重複修習同一門性質完全相同之純技巧技能、身體律動課程(如同一門舞蹈或歌唱班),其重複之學分不予累計於 128 畢業學分內,以確保終身學習的多元性與公共深化。
• 畢業成果報告與社會實踐:滿足學分之學員,須選修「畢業成果指導班」,並提交 1 項回應地方創生、高科技產業轉譯、大河環境保育或社區營造之具體社會實踐成果報告(可以書面報告、田野紀錄或影音報導呈現),通過本校課審會評核。
四、 申請與二級審查程序
1. 定期收件:學員得於每年二月或七月,填具學習證書申請書,檢附相關學習證明資料向教務組提出申請。本校認可合併採計新北市其他社大之學分,但至多不超過 64 學分。
2. 初審(教務組、學務組):由行政團隊透過校務資訊系統,針對學分總數、十大學群對應配置、出席率與公民學程週時數進行數據核對。
3. 複審(主任秘書召集課審會):由主任秘書召集校務主軸小組與「課程審查委員會」召開審查會議,確認修課屬性符合學群與領域之核心定義,並對畢業成果報告進行實質質化審查。
4. 官方報備與頒授:複審通過後,由本校造冊報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核備查與製發證書。於每學期末「水返腳嘉年華」成果展演中,由主任或校長親自公開頒授。
五、 經國文教基金會自籌:學費優惠與人才回聘機制
為凸顯本法人之社會公益責任,凡獲頒證書之學員,享有以下本會自籌之專屬激勵:
• 榮獲【學群/領域證書】者:次學期報名本校任一課程,享學分費 8 折 優惠一次。
• 榮獲【128學分畢業證書】者:
o 享有後續在本校修課「1 門課程完全免費,其餘課程全面半價(5折)」之終身尊榮禮遇。
o 獲頒本會自籌之「終身學習卓越獎學金」新台幣 5,000 元。
o 優先聘任為本校社區推廣、微型學堂之助理講師;並受聘為本校「汐止地方智庫顧問」,正式納入校務公私協力治理網絡。
六、學習證書申請、審查與發給作業流程
1、申請時程與受理窗口
本校採取「學期制」常態受理,學員得於每年二月(春季班開學前)或七月(秋季班開學前)之指定工作週內向本校教務組提出申請。
2、 申請應備文件
學員提出申請時,須依申請級別依序檢附下列文件,資料不齊全者教務組得通知於 5 個工作天內補正:
a.學習證書申請書:填具基本個資、擬申請之證書種類(學群/領域/畢業)。
b.歷年學習證明書 / 成績單:由本校校務系統下載列印,修習科目出席率須達 5/6 以上且評量及格。
c.公共參與/實踐時數紀錄表:檢附參與公民論壇之簽到紀錄,或學務組核章之社區志工服務時數。
d.畢業成果報告書(僅限申請「畢業證書」者):須提交 1 項符合地方創生、大河環境保育或社區營造之具體社會實踐書面/影音報告。
e.他校學分抵免證明(若有):若持有新北市其他社區大學之學習證明,須檢附原校加蓋鋼印之成績證明書(跨校抵免至多採計 64 學分)。
3、 二級審查作業流程 (SOP)
為確保證書含金量,審查程序嚴格遵循「行政初審」與「專家複審」雙軌制:
[ 步驟 1:學員送件 ] → 每年二月或七月,向教務組提交實體或線上申請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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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步驟 2:行政初審 ] → 教務組、學務組於 7 個工作天內完成。
* 核對總學分、學群跨課配置與公共參與時數。
* 執行「重複修課學分剔除查核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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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步驟 3:專業複審 ]→主任秘書召集「課程審查委員會」於 14 個工作天內完成。
* 審查修課屬性是否符合三大領域、十大學群之核心定義。
* 針對畢業證書申請者進行「畢業成果報告」之質化口試與評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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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步驟 4:教育局報備]→ 審查通過後,造冊報請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」審核備查並製發證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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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 步驟 5:公開頒授 ] → 於期末「水返腳嘉年華」成果展中,由主任或校長親自公開頒授並發放獎學金。
4、 申訴與爭議處理機制
a. 結果通知:審查結果不通過者,教務組應於複審結束後 3 個工作天內,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具體不通過理由(如:學分領域重疊、重複修課未予採計等)通知申請人。
b. 申訴提出:申請人如對審查結果有異議,得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 7 個工作天內,填具「證書審查申訴書」向主任秘書室提出申訴。
c. 評議決審:主任秘書接獲申訴後,應於 10 個工作天內召集「校務爭議調解小組」(含校外專家委員 2 名),召開申訴評議會議,並將決議結果以書面函覆申訴人,該決議為本校最終裁決。
5、 證書之撤銷與註銷
凡領取本校發給之學習證書者,如有下列情事之一,經查證屬實,本校得提請課程審查委員會決議撤銷其獲證資格,報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註銷其證書編號,並追回已發放之自籌獎學金:
a. 申請文件、學分證明或志工時數有偽造、變造等不實情事者。
b. 畢業成果報告涉及抄襲、找人代寫或侵害他人著作權者。
c. 獲證學員在校期間或代表學校參與社區活動時,有違反善良風俗、重大性平事件或損及本校與財團法人經國文教基金會榮譽之行為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