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
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
第一條、預約與借用時間
一、器材借用時間為上班日 18:00~21:00。
二、器材歸還時間為上班日 18:00~21:00。若逾期歸還者,則依相關罰則辦理。
三、器材借出一次以一個工作天為限,如有特殊需求,請於借用系統註明原因,由社辦審核出借與否。如要續借必須歸還重新辦理,並以一次為原則。
四、預約僅保留一天,未取者自動失效。
五、借用者歸還前不得再預約任何器材,若已預約則他人擁有優先使用權。
六、不得同時預約或借用二件(含)以上。
第二條、押金與押證
一、器材押金依件累計計算(一般器材僅投影機須繳押金500元,貴重器材依貴重程度與保存年限之因素押金500~3000元),器材歸還若無違規事項,押金將全數退還。
二、借/還器材之手續必須由申請人親自辦理,器材外借前需先填妥器材借出申請,並於繳交身份證明文件與押金,方可外借;若代理他人借用器材,請準備原申請人與代理人之身份證件與押金。
第三條、其他注意事項
一、借用器材應妥善使用與保管,歸還時若有毀損,應恢復原狀或賠償規定金額(維修費及其延伸費用);若器材遺失者或損壞嚴重無法正常使用,應於一個月內賠償(器材購買未滿二年賠償定價60~90%、超過二年賠償定價40~60%);器材損壞若未主動告知者,照價賠償。
二、若有下列情事,經管理人員查核屬實者,則停止該員借用權一學期:
1、器材損壞未告知者。
2、器材預約當天未取者,亦未取消預約。
3、借用器材逾期歸還者(器材損壞未復原或配件未準時歸還,視為逾期),逾期者直接停權至器材歸還完整方能復權,逾期二十天直接停權一學期。
4、借用器材與其配件,因人為損壞或遺失致使其他預約者無法如期借用時。
5、器材借出,請在汐止社大辦公室內確定無故障再借出,並清點設備,如有問題應先行告知,否則器材一經借出,概由申請人自行負責。
6、學員共用器材者,若器材遺失或損壞,其責失由申請人負責承擔。
7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汐止社大滾動式調整並在官網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