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2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
109年12月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原課程審查暨師資聘免辦法辦法廢止
110年12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
第一條、依據本校校務章程第八條之規定,訂定「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師資聘審委員會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、本校講師須具備下列資格:
一、學術課程師資:具國內外立案之大專院校師資資格、或碩士學位以上學歷者,並經本校師資聘審委員會議,審查通過聘任者。或於專業領域或學術界具一定成就、威望者,並經本校師資聘審委員會議,審查通過聘任者。
二、社團與生活藝能課程師資:學有專精,並經本校師資聘審委員會議,審查通過聘任者。
第三條、本校講師均以兼任講師聘任之,二年一聘,新聘講師聘期為一年。由本校頒發聘書。如下學期課程未達開課學員數標準,或於規定之期限內未投課,則本聘約自動失效。本校學術、社團類課程、生活藝能類課程,至少7人選讀為原則。
第四條、本校行政單位應於每學期結束前,發放「學員意見調查」問卷,了解學員對講師教學課程的反應。
「學員意見調查」問卷之結果,應通知授課講師,並送交師資聘審委員會,做為課程改善及續聘之參考。
第五條、講師有下列情事者,本校得提案至師資聘審委員會,審議通過後解任之:
一、「學員意見調查」得分未達3.5分者。
二、言論不當損及校譽或有商業促銷行為,經查證屬實者。
三、課堂行為異常,經校方三次(含)以上提醒,仍未改善者。(例:上課遲到15分鐘以上、未經通報擅自更動 課程時間、校外教學未事先申請報備等)。
四、連續2學期未參與一項講師相關會議或活動者,如:講師會議、教學研討會、或本校公共論壇活動等。
五、戶外課程未經報備跨校併班上課,或私下招生收費及課堂進行相關投資招募行為,經查證屬實者得停 課並不予續聘。
六、師資聘審會議以每學期辦理乙次為原則,由主任擔任會議召集人,會議委員由課程審查會議委員、課程發展委員會全體成員兼任之。並以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及出席人員過半數通過,始為決議。
第六條、本校課程審查原則:
一、符合本校辦學理念與政策。
二、符合本校年度課程發展重點。
三、符合本校特色課程之經營。
第七條、講師須於本校公告時限內進行課程申請,並配合進行課程試教或面試,逾期或無法配合者本校得不受理。
第八條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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