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「師資聘審委員設置辦法」另訂,原辦法廢除新法於110年12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
壹 (總綱)
第一條 依據本校校務章程第八條之規定,訂定「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課程審查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俾規範課程審查之內涵、方 式,及審查委員會之組成。
貳 (課程)
第二條 一般性課程分下列三類:
一、學術課程:著重自然、社會、人文等類通識知識之傳授,旨在提升民眾學術涵養,拓展知識廣度,培養思考分析與理性判斷的能
力。
二、社團課程:旨在促進民眾參與社區服務,培養民主素養,發揮社會關懷,凝聚團體意識,包括社區參與及社團服務等課程。
三、生活藝能課程:旨在充實民眾生活實用知能與藝術素養,提供正當休閒與提升生活品質,包括自我發展、人際溝通、身心保
健及休閒運動等課程。
第三條 專案課程,旨在配合政令宣導,培養民眾公民素養之課程。包括公民素養、環境生態、多元文化、弱勢關懷、社區發展、志工培訓及市政建設等相關議題之課程。
第四條 一般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:
一、符合本校辦學理念與政策。
二、符合本校年度課程發展重點。
三、符合本校特色課程之經營。
第五條 專案性課程開設原則如下:
一、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設定之年度重點議題申請辦理。
二、每門課上課時間,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之,年度專案性課程開設規定辦理。
三、每班學員人數,依教育局核定之專案辦理。
第六條 開課檢具資料:
一、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授課講師基本資料表。
二、課程審查表(含課程名稱、理念、目標、課程大綱、上課日期、上課時數、師資簡介及各項費用明細表)。
參 (委員會)
第七條 本會置委員13人,包含主任、主任秘書、行政人員、課程審查委員代表(教師代表及學員代表各5人)。會議需有二分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,並有出席之二分一以上委員同意始能議決。
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九條 本委員會由主任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,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十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:
一、協助各類課程的規劃,以符合本校年度課程發展重點。
二、規劃本校課程整體發展方向與特色,符合本校辦學理念與政策。
三、審議春、秋兩季新課程。
四、課程協同教學之相關規劃事項。
五、進行教學研發及其他教學品質提升之相關事宜。
六、評選優質課程。
肆 (附則)
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改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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