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12月11日校務會議會議通過
第一條 為提升汐止社區大學課程多元化及豐富化,符合社區需要,依據本校校務章程第八條之規定,訂定「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。
第二條 本委員會委員之選任人數,組成方式及任期均比照課程審查會議辦理。
第三條 本委員會主要任務:
依課程委員會議之決議,進行新課程之研發與推薦,交課程委員會審議,完成新課程之審查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召開一次,得單獨召集會議,亦得視需要與課程審查會議合併舉行之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決議案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。
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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