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0年12月11日校務會議通過
依據本校組織章程第八條規定設立「校務發展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,為有效推動中長程發展計劃,並研議重大校務發展事項。
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:
一、策訂校務發展方向。
二、審議校務發展計畫。
三、督導校務自我評鑑。
四、其他重要議題之指導。
五、研議本校公共性議題方向。
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13人,包含主任、主任秘書、校務顧問2人、講師代表及學員代表各4人、社區代表1人;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,並有出席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同意始能議決。
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,由主任兼之。本委員會得設置各種工作小組,以利工作任務之達成,小組召集委員由主任委員指派之。
第五條 本委員會校務顧問及社區代表任期三年,講師及學員代表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之。
第六條 本委員會為配合校務發展需要,得委託學者專家一人或數 人,以研究計畫方式,就專案進行研究,提報委員會討論。
第七條 本委員會為無給職。
第八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