社區發展委員會辦法

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行政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行政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

 壹、總綱

第一條、本辦法依據《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校務章程》第八條、《社區大學發展條例》第一條精神及《新北市112 年汐止社區大學校務評鑑綜合紀錄表》制訂之。

貳 、促進課程與校務發展

第二條、汐止 社區大學開設課程,需符合《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及輔導辦法》第九條規定,應以提升人民現代公民素養及公共事務參與能力、協助推動地方公共事務、強化在地認同及地方創生、培育地方人才、發展地方文化、地方知識學以促進校務發展與社區永續發展為目的。

參、社區發展委員會

第三條、為協助汐止社區大學推動課程與校務發展,成立「社區發展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四條、本會置委員三至五人,由校長或主任擔任主任委員,並需遴聘需具備社區大學核心(或學術)課程經驗,或社區營造、地方創生、地方知識學之專業人士擔任委員,提供汐止社區大學課程及校務發展建議。

第五條、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,期滿得續聘。委員於任期出缺時,應予補聘。

第六條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汐止社區大學主任秘書兼任,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,並得根據會務需要設置副主任委員、執行長等,並由委員兼任。

肆、會議

第七條、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,並視課程或校務發展需要,邀請相關人員列席。

第八條、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,並為會議主席;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;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,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。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。

伍、附則

第十一條、本辦法若有未完善之處,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隨時公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