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校務章程

112年5月22日依《新北市112 年汐止社區大學校務評鑑綜合紀錄表》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11年11月1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10年12月1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8年2月14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
107年1月31日籌備會議通過

第一章  總則

(設立依據)
第一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新北市汐止社區大學(以下簡稱「本校」)由財團法人經國文教基金會,依據「新北市社區大學設置輔導辦法」設立,接受「新北市政府社區大學」之輔導、監督、管理。

(學習點)

第二條  本校校址同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定之協辦學校,並得設置區域學習教學點。

(辦學目的)

第三條

一、依據《社區大學發展條例》第一條精神,推展在地學習與公共參與。

二、營造社區安全、健康、人文、科技、懷舊、創新的幸福生活。

(辦學精神)

第四條  本校之設校精神如下:

一、開放寬容、親和平等、及民主參與。

二、學員、講師及行政人員三方面共同經營學校,推動終身學習。

三、知識分子與民眾相互啟蒙、相互教育,而非單方面教導知識。

四、重視學習者之主體經驗、導引其自主學習。

五、關照弱勢者的內在世界,並重視其外在權益。

六、維持政治中立。學校成員個人可以有不同政治見解,其言論

自由應受保障,但學校行政單位對各政治黨派則嚴守中立立場。

   第二章  行政組織及職掌

第五條

主任:由經國文教基金會董事會議決議通過聘請,並報教育局核備。

主任秘書:協助主任綜理校務及一般行政工作之執行。

教務組:負責課程審議安排、教師聘任及聯繫、教學支援、聘書發給、教學研究會之召開。

學務組:負責學員報名、資料登記、成績登錄、各項證件證書發放及圖書管理等事項。

社區服務組:負責志工訓練、社區活動企畫及執行、社區教育推廣、社團課程規劃指導、社區資源整合及推動社區總體營造。

總務組:負責出納、採購、財產登錄保管、文書處理、資料建檔等事務。廣告事務。辦公室、教室及與教學相關活動場所配置等事項。

資訊組:負責電腦維護、網路架設、網頁製作與更新、遠距教學及相關企劃等工作事項。

人事組:負責人事薪資、考勤、福利等事務。

會計組:負責財務規劃、管理及會計等事務。

上開主任秘書及各組組長、組員之聘任,依本校「員工聘任及管理辦法」為之,人員之聘任依現況行之。

   第三章  各常設會議及委員會

 (校務會議)

第六條 依據本校務章程所載職權召開校務會議,以推動校務,其職權依本校校務章程第七條行使之。

一、召集人:由主任擔任會議召集人。

二、參加人員:主任、主任秘書及行政人員代表、教師代表、學員代表,並得邀請校務顧問列席指導。

三、參加校務會議之代表,由講師會議、班代會議之師生代表,於各該會議選任之,任期一年,需經代表人同意後為之。

四、為發展校務應聘請校務顧問,由本校主任邀請,經代表人同意後聘任。

五、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加開臨時會;臨時會由主任視實際需要召開。

六、本校行政部門及各委員會,得為校務會議之提案單位。

七、校務會議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出席,始得開會;需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,始得決議。

八、校務會議之議事辦法由行政單位依據章程規定另行訂定之。

(校務會議職權)

第七條  校務會得議審議下列事項:
一、校務章程及重要章則。
二、預算、決算。
三、校務經營計劃。
四、校區、區域學習中心、校務單位及附設機構等其他重要事項。
五、教務、課程、學務、活動、總務等及其他之重要事項。
六、教學評鑑。
七、校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。
八、會議提案及主任提議事項。
九、其他有關校務之重要事項。

(委員會)

第八條  本校得設置各委員會或專案小組,處理校務之各相關事項。上述各委員會或相關小組由行政單位依據章程另訂辦法公布施行之。

 第四章  課程

(課程)

第九條 本校課程得分三大類:
       學術課程:以知識思辨作為學習者重建世界觀的基礎,培養成人探討根本問題的態度與獨立思考的能力。
       社團課程:鼓勵學習者參與公共事務,發掘問題,思考解決方案,以打開並發展人的公共領域,內化為民眾的社會關懷與新價值。
       生活藝能課程:改進私領域的內涵,充實生活內容,提升生活品質。

(學習證書)

第十條 學員可依志趣,修習本校所提供之任何課程,至報名額滿為止。所修課程依學員要求,得依政府所頒「社區大學學習證書發給準則」,取得學習證書。

(課際聯繫及校務參與)

第十一條 本校除第九條規定之課程外,並設有公共論壇,每期期中舉行一週,加強全校互動及課際聯繫,並增進公共參與及意見討論。公共論壇內容包括;(1)專題演講;(2)授課檢討;(3)教學研討;(4)其他活動。

(教學評鑑)

第十二條 為保障學員學習權益及維持教學品質,本校所有課程得對授課效果作教學評鑑,教學評鑑結果送請師資聘審委員會評議。

(教學交流)

第十三條 本校鼓勵校內講師互相觀摩,以進行教學交流,提高教學品質。校內教職員得於週末,並不耽誤其教學或工作情形下,優惠修習本校課程。

第五章  講師

       (師資)

第十四條 本校講師得區分「學術性」、「社團性」與「技藝性」等三大類,講師由行政單位另訂定師資聘審辦法相關辦法聘任之。

第六章  學員

(學員身份的認定)

第十五條 完成註冊手續後,即為本校學員。

(學員參與校務經營)

第十六條

一、依本校相關選舉辦法參加校務會議或各委員會。
二、參加授課檢討。
三、進行教學評鑑。
四、擔任校務志工。
五、參加公共論壇。
六、協助維持校園之整潔與安全。
七、協助辦理課程博覽、成果發表及其他有關學校發展之活動。

(社團)

第十七條 學員除選修課程之外,亦可自組社團,以無學分為原則,並接受學校監督,管理辦法由行政單位另行訂定之。

       (學員義務)

第十八條 學員有修課及繳交學分費之義務。除修課外,每期依修課門數,參加公共論壇,並列入出席率計算。本校對於修習之課程、學雜費用等,得依政府法令或因不可抗力等情事,做權宜性之變更。

第七章  章程效力

(本章程之施行及修改)

第十九條 本章程須經校務會議代表總額過半數出席,及出席代表過半數通過,並陳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生效,修改時亦同。